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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诉个人售假案5分钟调结
[来源: 中国法院网讯 ] [时间:2005/8/9]
 

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诉个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8月9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开庭不到5分钟便以调解告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先生承认自己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保证今后绝不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意赔偿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5000元整;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就此事追究李先生,并当庭撤诉;双方自此不再存在其它任何形式的争议。

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李先生在明知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中华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批准依法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并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情况下,以获得非法利润为目的,多年来一直从其他渠道购进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用于销售获利。原告调查了解到李先生的侵权行为后,向北京市崇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并在李先生货物的存放摊位及仓库协同北京崇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李先生销售和存放的侵权货物进行突查,之后北京市崇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李先生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以次充好的货物;没收假冒“中华牌”101绘图铅笔101件(计20.2万支);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46608元。

原告认为,李先生在北京地区从开业至今一直从事销售假冒“中华牌”铅笔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中国名牌的商业信誉。假冒“中华牌”铅笔的出现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构成严重威胁。在北京,有关因使用假冒“中华牌”铅笔导致消费者在各类大型考试中成绩被取消的案例屡见不鲜。李先生在北京地区批发销售假冒“中华牌”铅笔,给“中华牌”铅笔商誉造成严重损害,使自己的产品在北京地区的销量与同期相比有巨大下降。李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严重的侵害原告公司的合法权利。原告从2000年受到假冒商标商品冲击以来在北京的销售额严重萎缩,2000年2004年累计损失达1672.97万元。李先生的行为,直接对原告的正常商品销售造成严重损害,故请求判令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费10万元。

李先生称,自己不知道所购的中华牌铅笔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自己购进中华铅笔时,供货商一再肯定是正牌产品,而非假货,被告信以为真才进的货,且在崇文区质监局查处后才知道上当受骗。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积极上交了所有中华牌铅笔共101件,并积极如数缴纳了罚款46608元。这说明被告非知假买假卖假。被告没有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也没有给其造成损害,不构成侵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